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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何蕙安/台北報導】

2008.10.07 03:13 am

為了避免不孝子女在父母過世才出面爭遺產的爭議,法務部將修改民法繼承編,明文規定一旦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,被繼承人有權剝奪其繼承權。據了解,法務部的修正版本日前送到行政院與司法院,如無爭議,修正草案可望今年底、明年初送立法院審查。


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表示,該修正案希望將原有不明確的法條與實務見解明文化,讓被繼承人清楚自己的權利,而繼承人也能善盡扶養義務。







民法第1145條原就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,舉凡繼承人有侮辱、虐待、殺害、詐欺父母等被繼承人,或偽造、隱匿遺囑等情形,父母等被繼承人都有權取消其繼承權。但該條文並不適用子女不盡扶養義務的情形。



目前法院都援引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,認為民法第1145條所謂「重大虐待或侮辱」,應該包括加諸在被繼承人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,所以繼承人有扶養義務、又惡意不扶養時,即屬於被繼承人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,被繼承人可以剝奪其繼承權。



法務部94年成立「民法繼承編修法小組」,針對包括民法第1145條等,全面修正民法繼承編,並針對「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」納入喪失繼承權的範圍,取得初步共識。



不過,張清雲也提醒,並非繼承人沒盡扶養義務,即喪失繼承權,被繼承人還是要在生前明確表示不讓繼承人繼承遺產,繼承人才不能繼承。



法務部指出,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用「遺囑、書面、錄音、錄影或其他確認被繼承人真意的方式」表達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之意願。



【2008/10/07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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